2006年12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自己欠债 朋友当保证人 哥哥拿车做抵押 债主只告哥哥竟胜诉 法官表示——
提供担保虽有先后 实现债权却无顺序

  王先生向范先生借款10万元,并由朋友刘先生做了保证人。后范先生又要求王先生提供抵押物。于是,王先生的哥哥就以其名下汽车做了抵押担保。
  日前,因王先生无力还债,范先生将王先生的哥哥诉上法院,要求实现抵押权。王先生的哥哥认为,自己是在刘先生作保后提供的担保,范先生应先找刘先生。
  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范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  依据法律规定,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提供者中的一人还钱,也可要求二人共同偿还。可见,人保和物保没有先后顺序,范先生有权只告王先生的哥哥承担物的担保责任。
  此外,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,可以向债务人追偿,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。王先生的哥哥偿还债务后,可向王先生追偿全部金额,也可向刘先生索要其应分担的份额,因没有说明担保范围,应推定刘先生及王先生的哥哥平均分担债务。